案例背景
2024年3月22日,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对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,发现该公司废气排放非甲烷总烃超标,已构成超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。据此,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,决定对该公司限制生产整改三个月,并罚款11.5万元。该公司不服,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但市人民政府维持了市生态环境局的行政处罚决定。随后,该公司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请求撤销被告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和河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《行政复议决定书》。东源县人民法院认为,两被告作出的决定事实清楚、程序合法、处罚适当,予以支持。
股东变更
在上述行政处罚案件之后,该公司出现了股东变更的情况。具体变更情况如下:
- 原股东:陈某、李某和境内企业L公司,分别持有该公司89.37%、5.7%、4.93%的股权。
- 新股东:香港企业G公司,以2.04亿元的价格收购了原股东的股权。
税务稽查
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近期根据税收风险分析发现,G公司位于税负较低地区,对其股权交易产生了怀疑。经过调查,发现以下情况:
- G公司在获得M公司股权仅1个多月后,将其所持有的G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香港企业H公司,这次股权转让的总对价为4.4亿元。
- H公司通过收购香港G公司股权,间接持有了境内M公司100%股权,但两次股权转让价款却相差了1倍之多。
案件处理
针对上述情况,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依法对涉案企业股东作出补缴税款、利息共4900余万元的处理决定。目前,涉案税款及利息已全部征缴入库。
背后玄机分析
- 股东变更可能为逃避处罚:在环保局对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后,该公司迅速进行股东变更,可能为了逃避后续的法律责任和处罚。
- 股权交易价格差异巨大:两次股权转让价款相差1倍之多,可能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不正当交易行为。
- G公司位于税负较低地区:G公司位于税负较低地区,可能为了规避税收,降低企业税负。
结论
某公司在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后,迅速进行股东变更,且两次股权转让价格差异巨大,背后可能存在逃避处罚、利益输送和规避税收等不正当行为。税务机关依法对涉案企业股东作出处理,维护了税收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。